长江国际超期仓储费用结算规则
发布时间:2014-11-27 点击数:6548

为配合长江国际网上仓储服务平台的启用,使广大客户能够方便和快捷的自主查看、结算货物的超期仓储费用(以下简称超期费),公司对超期费部分结算规则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结算规则公布如下:


1、超期费结算以“转卖单号”(ZM)为结算单位。结算时须在长江国际“网上仓储服务平台”中生成货物转卖明细后,才能根据“转卖单号”申报结算。


2、非末手提货人,在货物转卖前必须结清货物超期费。结算时,货物计费数量按提单实际转卖(可提货)数量计算,超期天数以直接上手客户转入费用起付日起至下手客户承担费用起始日前。


3、末手提货人,按实际超期天数收取超期费。货物计费数量为提单项下每天的实际库存量,在单批次货物提清前结清超期费,提单余量不足一吨时不再计费。


4、取消原非末手提货人按提单每天的提货余量计费方式,取消原库存量不满100吨按100吨计费方式。


5、小提单收货人至签约客户的货权转让书,仓储费用的承付日期统一表述为入库日起,D/O中收货人的仓储费用承担日期统一表述为年/月/日。


6、超期费结算费率:乙二醇1.5元/吨/天;二甘醇及其它品种1.2元/吨/天。


7、签约客户首期仓储费必须结清后才能转卖,其它费用按照合同执行。


以上结算规则自2015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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