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取乙二醇货权转移费的细则
发布时间:2022-06-04 点击数:1387

第一条根据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关于《收取乙二醇货权转移费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货权转移费收取品种仅限乙二醇,其他品种暂时不收取。

 

第三条货权转移费单项收取,由货权转出方支付,货权转移费暂按0.3元/吨收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将免收货权转移费

(一)2022年度缴纳仓储费高于50万的客户,从达到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免收货权转移费。

(二)以“易交割”形式进行货权转移的,免收货权转移费。

 

第五条:货权转移费付款、开票信息

(一)货权转移费付款专用账号:

单位名称: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张家港保税区支行

账号:11020 2851 9000 226083

(二)为确保正常办理货权转移,客户须提前预付足额的费用至上述专户。

 

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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